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員工與公司建立勞動合同關係,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明確工作地點、薪水、職務和工作內容。但在實踐中,許多勞動合同的內容與實際履行的內容不盡相同。


比如,契约規定薪水是3500元/月,但實際勞動者的月薪是8000元/月。契约規定的工作地點是上海,實際工作地點是北京。當契约內容與契约實際履行不同時,視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通過後來的實際行為改變了原勞動合同的內容。


本案中,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為公司總部所在地,但員工實際工作地點在公司總部以外。視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以實際行為將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總部地址)變更為實際工作地點。

現在,當雇主搬到另一個地方,就意味著雇主想把工作地點改為公司總部。根據《合同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工作場所,不得單方面變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能達成協議,導致勞動合同關係終止的,應當依法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經濟補償金。


綜上所述,如果公司無償遷往國外總部,員工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並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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