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正式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該條例將於2021年3月1日生效。這部地方立法既是深圳市立法機關為特區成立40周年獻禮,也是我國個人破產制度首次實現“零突破”。沒有必要談論它的開創性意義。

但筆者始終認為,此次地方立法更重要的意義在於為破產行政機關的設立開闢了一條新路。早在徵求《條例》的意見時,我就表達了這樣的觀點,即引入破產管理機構是本次立法的亮點:“個人破產制度和程度設計可能因國家、地區和時間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實施的同時可以完善細節。然而,設立破產管理機構不僅對個人破產制度的實施具有重要意義,而且對解决企業破產制度中的一些頑症也具有重要意義。在個人破產制度建設過程中,深圳啟動了破產管理機構。我認為無論是在地方層面還是在中央層面,它都具有非常重要的象徵意義。這或許也是真正的“深圳貢獻”

囙此,與其期待這項地方立法的實施,不如期待深圳破產管理部門早日成立。現在,《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頒佈已經三個月,距離《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實施還有三個月。但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官方披露破產管理機構成立的進展情况。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第六條,“個人破產事務的管理職能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 學英文 工作部門或者機构(以下簡稱破產管理部門)履行。”這一立法表述為破產事務的管理提供了靈活性在深圳。可以是“工作部門”也可以是“組織機構”,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確定。

那麼,深圳的破產管理機構將設在哪裡?結合上述立法措辭,筆者認為,深圳破產管理局的選擇如下:

第一個選擇是建立一個獨立的破產管理機構。也就是說,在深圳市政府的框架下,獨立設立專門的破產管理機構,與其他局、委會同級。這樣,根據破產管理工作的特點,結合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設立的破產管理部門的職權,破產管理局可以設立相應的專門機构,對具有破產教育或專業背景的幹部和公務員,從一開始就實現高度專業化運作。

第二個計畫是成立一個附屬的破產管理機構。即在深圳市政府現有局、委內設立下級破產管理機構。這種編制在局級可以减半,即作為副局級組織;也可以作為處級組織

 

减少一個局級網格。這種方案可以從法律上講,在司法局內部設立破產管理附屬機构,也可以從市場經濟的角度,在發改委、市場監管局等機构內設立破產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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